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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劝酒,用不用赔偿——法官这样说

发布时间:2022-05-11 23:42:16

        因聚会期间强迫性劝酒或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回家等情形而发生事故的,劝酒者或酒友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案例有很多。但如果未劝酒却发生了事故,同桌吃饭的人还需追究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吗?
        案情简介:
        刘某与姚某、苏某、崔某某(崔某的父亲)四个人一起到饭店吃饭。刘某、苏某、崔某某三人饮酒。一段时间后,崔某某出现脑出血症状。刘某、姚某、苏某通知崔某某家属到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治疗。两天后,崔某某因脑出血死亡。崔某因父亲死亡,将刘某、姚某、苏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刘某、姚某、苏某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64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崔某某有脑出血、高血压病史,曾住院治疗过。刘某、姚某、苏某知晓崔某父亲崔某某有脑出血的病情,共同就餐时虽然劝阻其不要饮酒或少饮酒,但还是没有阻止住其饮酒,引发病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10%)责任。判决姚某、苏某、刘某共同赔偿给付崔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6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刘某、姚某、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案件后,经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刘某、姚某、苏某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主要看该三人是否向崔某某劝酒,以及后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非以是否阻止住崔某某饮酒作为衡量标准。首先,事发时,刘某、姚某、苏某虽然与崔某某共同进餐,但不存在向崔某某劝酒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表明,三人曾劝阻其不要饮酒及少饮酒;崔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应当自行决定是否饮酒并自觉控制饮酒量。其次,发现崔某某不正常情况后,刘某、姚某、苏某及时通知崔某某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应视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故在刘某、姚某、苏某未劝崔某某喝酒,后续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其对崔某某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刘某、姚某、苏某的行为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法定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死者崔某某与刘某、姚某、苏某系多年好友,基于情谊,共进晚餐,畅谈小酌,本是人生幸事,发生意外也是大家所不愿意看到的。但如果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判令其他三位老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友善的公民价值准则相悖。若判决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势必使得人人自危。多年好友可能会对患病朋友唯恐避之而不及,长此以往,朋友之间关系变的生疏冷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充满戒备之心,有基础病的老年人的生活可能变得孤独。人的健康应由身体、精神两方面构成,精神的孤寂往往更加影响人的生活。
        在此,还是要提醒大家在朋友聚餐的场合应当适度饮酒、量力而行,在他人不宜饮酒的情况下,不要进行劝酒,饮酒过后注意保护好饮酒人的安全。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李尧、刘子康

来源:财经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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