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促和谐 多年纠纷终化解
发布时间:2022-05-24 17:28:20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6月,张某以江苏某公司名义与合作社签订《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为该合作社安装太阳能,并雇佣了原告刘某等人进行安装。施工过程中,刘某在上屋顶挪动电焊机时,不慎从屋顶坠落到地面,身体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刘某为主张权益,将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江苏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苏某公司早已于2017年变更为其他名称,该公司对《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真实性、一审送达程序提出异议,拒绝执行。一审法院经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将被告张某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1万元。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中院民一庭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此案几经辗转,双方之间矛盾纠纷在4年诉讼后还未解决,了结纠纷的心情都比较急迫,且案件事实清楚,为尽快及时解决纠纷,使双方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线上、线下耐心、细致地进行沟通和疏导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法官的耐心与明确的司法解释赢得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最终被告张某主动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8万元,并通过手机银行执行到位。至此,双方的争议得到根本化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劳务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在化解劳务纠纷方面,辽源中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争取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推动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提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报道:通讯员李尧
来源:财经时讯
2018年6月,张某以江苏某公司名义与合作社签订《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为该合作社安装太阳能,并雇佣了原告刘某等人进行安装。施工过程中,刘某在上屋顶挪动电焊机时,不慎从屋顶坠落到地面,身体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刘某为主张权益,将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江苏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江苏某公司早已于2017年变更为其他名称,该公司对《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真实性、一审送达程序提出异议,拒绝执行。一审法院经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将被告张某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1万元。被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源中院民一庭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此案几经辗转,双方之间矛盾纠纷在4年诉讼后还未解决,了结纠纷的心情都比较急迫,且案件事实清楚,为尽快及时解决纠纷,使双方从诉累中解脱出来,法官决定从调解入手,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在线上、线下耐心、细致地进行沟通和疏导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法官的耐心与明确的司法解释赢得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最终被告张某主动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8万元,并通过手机银行执行到位。至此,双方的争议得到根本化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劳务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在化解劳务纠纷方面,辽源中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以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争取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推动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提高,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报道:通讯员李尧
来源:财经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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